| 一、 |
經消費者保護官考試及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
| 二、 |
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
| 三、 |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用資格者。 |
| 四、 |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在行政機關從事消費者保護或法制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
| 五、 |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