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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研究月刊 256期 》
•面對移轉訂價查核新制,您好好「稅」了嗎?
•因應國際整合趨勢 企業須先做好準備

 
*面對移轉訂價查核新制,您好好「稅」了嗎?

作者: 張書瑋•會計研究月刊編輯

移轉訂價是公認最為困難也最具挑戰性的稅務議題,我國在 2004 年正式公布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跟上了國際租稅公平的列車。目前實務上移轉訂價多著重在兩岸的交易,究竟新制有何衝擊、企業如何遵循、移轉訂價報告如何製作,以及兩岸如何防止重複課稅等等,本文將揭開移轉訂價實務的面紗。

何謂移轉訂價( Transfer Pricing , TP )?是否如同條文的名詞解釋「指營利事業與關係人相互間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那般容易理解?在全球化布局成為跨國企業摩拳擦掌的競爭標竿,層層投資架構下,透過子母關係企業或海外事業單位專業分工的背景,進行關係交易操控成本方與收入方價格與利潤之分配,是否也隱含著為不當避稅或降低稅負的目的?造成原屬當地國的稅基嚴重受到侵蝕!

移轉訂價下各國的天空

為順應國際趨勢將租稅公平觀念導入正軌,維護稅基,各國無不正視與展開移轉訂價相關查核制度的建立。中國大陸最初為鼓勵外資進駐,開放租稅優惠,雖吸引不少外資前往投資,但近幾年對於外資運用種種不合常規的訂價手法進行避稅,經過流失不少稅收的體認後,比台灣更早投入移轉訂價法規的制定。 不可諱言因為國際趨勢使然,加上相鄰的亞太地區許多國家都已具備移轉訂價的機制,促成 我國於 2004 年 12 月 28 日 通過法案,發布「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本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這也是自 1971 年增訂 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歷經了三十餘年後,終立出詳細的遊戲規則讓徵納雙方可依循國際常規模式,正式開啟我國移轉訂價稅制的序幕。

大陸地區這股經貿新勢力,一直影響著台灣企業的思路,尤其絕大多數的企業高層視大陸為全球商機最大的市場,未來重要的開發目標;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最近之統計, 1991 年至 2006 年 11 月間,核准赴大陸投資之案件數共計有三萬五千四百三十五件,累積金額更達 536 億 5719 萬美元,這還都是有正式申請的件數。實際驗證了台灣企業確實對大陸市場充滿興趣。企業在前進彼岸除全力衝刺業務之餘,現在更將面臨兩岸兩套移轉訂價查核的高稅務風險,如何進行事先的稅務規劃、 如何因應查核機制可能的百般難題,穩穩踏出立足台灣,布局全球的腳步,本文將帶讀者一同進入兩岸移轉訂價的一級戰區。

移轉訂價的衝擊

由於台海兩岸的特殊政經環境,台商早期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名義轉投資大陸,進行兩岸三地的業務往來,且有將近 90 %比例將第三地設立於免稅天堂的國家,藉機將大多數的利潤遺留當地來避稅。我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上路後,雖仍可透過第三地進行轉投資,而通常在第三地的紙上公司,依所設置的人員及功能,應創造出的利潤與實際留置在當地的高利潤相比名不符實,有違移轉訂價追求公平稅制的規定,有些更巧立名目將高層主管的職稱掛名在當地,以為就此可合理化利潤的留置亦然。因為 移轉訂價的公平精神重在講求價格或利潤能與企業之功能及風險實質配置,做了多少事情,承擔了多少責任,相對地才可享有一定的報酬 。以投資架構來說,台商企業應體認到當各國移轉訂價稅制更臻健全時,若仍要照過去一些傳統作法進行海外直接或間接投資,現在可能存在更高的風險,宜 先針對移轉訂價的規範深入研究與分析,並瞭解與釐清布局於兩岸三地各事業單位的實質功能,再來搭配其他相關的稅務規劃, 否則當大陸稅局也嗅出問題的端倪時,屆時面對兩岸移轉訂價雙重查核的風險更高,衍生出的問題就更難處理了。

再者,另一項對企業適用新制的重大影響即是多了遵循法令的成本考量, 或許對於獲利能力較差或處於虧損階段的企業衝擊更大,因為本來可分配利潤就不高,現在又要求平均分配,可能陷入捉襟見肘的窘境,而且,面對查核準則規定需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也是成本壓力之來源。確實,一項新規定公布一絕對是有利有弊,但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組經理 林嘉彥 則認為,換個正面的思維或許能藉此機會讓企業重新檢視整個集團內部架構的配置是否有缺失,或是與新規有關的運作應為與不應為,藉法令的框架有效節省不必要的稅賦等。此外,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組副總經理 陳嘉宜 也認為是多了一個溝通機會,促使企業內各部門或人員,對彼此在集團定位與貢獻更透明化,解決事業單位間衝突與價值認知的矛盾。移轉訂價查核風氣日漸,導入新觀念必然要花不少力心,是衝擊抑或助力唯企業實地走過才能定論。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正面意義與影響

任何一項法規的訂定與公布,並不容易達到盡善盡美的要求,尤其移轉訂價本身就是複雜且值得推敲的稅法議題,因此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營運長 吳德豐肯定財政部推出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確實是一件極有魄力與決心的大舉動,且該法在制定原則上亦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與美國內地稅法,顧全到尊重國際上移轉訂價的競合精神,對稅制健全的推演是一大功臣。

過去 營利事業針對與國內外其他從屬關係人等進行交易時,尤其是國內移轉訂價相關制度未健全前,很多細節可能無所遵從,故 台商在國內時未受到查核的規範,進軍大陸時也存著不太健康的心態,並不認為需要一個好的稅務政策作為全球布局的依據,顯然重要的移轉訂價,並不是台商重視的主題,可能待面臨處罰時才被注意。因此,吳德豐認為,此次查核準則的推出,使得台商開始重視到關係人間的交易訂價政策不能再被漠視,也感受到其他國家對移轉訂價的看重,很多交易都不應再隨心所欲的進行,而不考慮稅法的後果。台商的思維推進到公司稅務治理的經營,除了避免稅務風險外,將來也有利於財務報表的健全,在檢視訂價過程中也有機會一併探討直接稅與間接稅等相關議題。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周釧培 亦認為靠查核準則來推動移轉訂價的觀念,企業不再緣木求魚,管理高層受到警惕,對全球訂價政策更慎重思考,事先檢視有無不妥處或不符合常規處進行調整。整體而言,該準則對企業是正面影響。

此次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範的廣度是一次到位,納入不少機制與方法,足見財政部二年前推出查核準則,其專案團隊事先做足了充分準備,也確實有交換與參考其他國家的規定,使得法規較具完整性。不過查核準則是法條式規範,真正執行確實又會碰到一些大小不等的操作困難,為與國際更加明確接軌,希望主管機關能隨時依國際新議題主動發布解決的釋令,補強法規不甚明確之處。

查核文據備妥沒?訂價報告分析了嗎?

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下,究竟營利事業應揭露與準備哪些文據呢?這是企業談論最多也是最關切之處。從九十三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查核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相關資料(九十五年度起結算申書最新規定應揭露範圍詳見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釋令)以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備妥調查時應提示之文據。其中準備最為費時費工的是企業必須提示記錄完整移轉訂價分析的移轉訂價報告,並且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會計師須複核此一移轉訂價報告。

實施至今,移轉訂價報告已製作過一回,但未來企業每年度都須製作與更新, 吳德豐 表示,編製時首先要認清報告具有的三項屬性: 第一是規劃性,即事先依各個單位特性所可能碰到移轉訂價的問題,預作評估作為後續訂價政策的監督機制;第二是編製依法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依公司移轉訂價政策以及規定的內容製作報告,證明訂價或利潤政策符合常規;第三是防禦性,將來面對稽徵機關質疑時提出抗辯用之文件。移轉訂價報告需思考涵蓋上述三項,不是單是為查核而製作,是要將事先事後情況全盤納入考量,才能真正達到作報告的效用降低查核風險。

可比較性最難尋得 徵納雙方認知不同

然而, 編製移轉訂價報告並不簡單,實務上最困難一點是需蒐集到與受控交易相關的可比較性資料/對象,用以舉證受控交易移轉訂價符合常規交易原則。周釧培表示,單靠國內資料庫樣本少,還 須由外部蒐集全球各個區域的可比較公司資料進行比較;然則亞太地區因各國立法限制,資料庫取得有限;又國內稽徵機關有採用較主觀的機密性可比較資料(Secret Comparables)作為參據的傾向,此指僅稽徵機關自行擁有,納稅義務人可能無法取得的資料,且該資料的樣本挑選標準亦無從得知。是故,解決資料庫問題可能是目前很重要也是業界持續與稽徵機關商量的要點。

目前或許機密性資料庫存在與否以及使用公平性還有待質疑,更需擔心的 是執行查核過程徵納雙方可能會出現對移轉訂價內容分析與方法持不同見解的認知偏差, 未來主管機關針對資料蒐集使用或分析方面應能盡量朝OECD準則參照並避免機密性文件,維護徵納雙方公平的基礎。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任何認知不一致的情況也要先作心理準備,分析時應儘量使用公開資料庫或產業一致性標準,若無法找到百分百一致的可比較對象,也要儘量找近似度高的,提高可信度;另外,受控與非受控交易價差不宜過大,相關可做為佐證訂價的原始憑證不管當下是否用到都需 鉅細靡遺的保存,到時有問題時才能從容提出證明,都是事前應注意到的。

至於移轉訂價報告提示後,將來遭查核時 還是有需要與稽徵機關不斷進行見解之謀合,陳嘉宜表示,移轉訂價與一般稅務不同,認知上不是非黑即白,反而常常處在灰色地帶,更有倚賴獨立第三者之間的資料來決定金額合理性的特質,溝通過程中有賴雙方的信賴度與解決誠意,否則可能就僵在原點各執己見。 周釧培 也提到,其實移轉訂價舉證是類似循環舉證的觀念,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符合規定的合理文據,稽徵機關假若要做出任何調整,也同樣須舉證證明調整的理由,說服納稅義務人才得以成立,兩邊都要盡到責任,並非僅有納稅義務人處於挨打的立場。

核心文件降低成本 訂價落實靠執行面

因瞭解到移轉訂價報告實境下的難度,一些跨國性企業開始明白分析報告重點不為獨立作戰而應是朝集團全球整合的概念,在眾多關係企業與子公司散布海外之下,制定全球移轉訂價策略時,實有必要建置「全球移轉訂價核心文件(Global Transfer Pricing Core Documentation)」,適當時候有一致性的依循, 節省子公司各自製作相關 文件所需的高額成本,也可避免依各別文件應付當地主管機關,而造成營運總部事後的一些麻煩。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 詹惟任 也提到,像是太平洋稅務管理局協會(Pacific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ors,PATA),其成員包括美國、日本、澳洲及加拿大等國,按實務整理出一套移轉訂價套裝文件(Package),目的是提供一套各國都能接受的文件格式,減輕成員國內跨國企業文件準備的負擔;歐盟國也有類似想法醞釀中,不過各國法令不一的問題仍舊是阻礙,要全面導入同規格的文件仍有多重困難。

移轉訂價分析嚴格要求,為的不光是一份書面的俗見,根本面是期望企業檢視關係人交易並維持一貫的商業模式,確實衡量其功能與風險而忠實訂價,不因關係人身分而給予特例。因此,回到移轉訂價的本質,管理高層要重新以稅制眼光調整集團投資架構、組織經營功能與訂價政策,執行業務單位即應落實訂價的合理性,因移轉訂價一定程度會涉及交易模式與訂價方式,而這些通常是由業務單位所決定。吳德豐表示業務單位普遍缺乏稅務知識,有可能 最後一刻才決定交易模式與訂價方式,且事先也未考量到所有的訂價因素及後續可能發生的稅務危險,欠缺常態性的訂價管理機制。平時管理不當待年度再一次總調整,若面對查核對公司來說都不是件好事,應藉此檢討與澈底改革企業原本的經營陋習。

常言道移轉訂價不是一門精確的科學,對企業一開始來說確實是個燙手山芋,協尋外部專業機關確實是較方便的因應作法,故詹惟任建議現階段企業自行製作報告有困難時,須先充分熟悉相關法令,再尋求外部專家進行協助,後續可再視每年執行情況提高公司參與程度,財會人員趁機應增加本身的專業知識與專家多作配合,除實作上不會重工,未來還可接手相關工作。

台灣的避風港法則

考量到移轉訂價報告的人力與成本投入,為適度緩和企業的查核負荷,財政部爰參照 OECD 指導原則之避風港法則( Safe Harbour ),於查核準則內規定受控交易在規定標準(細節詳見財政部稅法釋令台財稅字第 09404587590 號)以下者,得以其他較為簡單且可證明其訂價符合常規之文據資料(以下簡稱其他文據)取代製程繁瑣的移轉訂價報告,此即我國的避風港法則。比較起大陸並無避風港法則規定,而台灣財政部雖有此等美意,但就移轉訂價從業人員來看,卻一致認為這是法規定最有問題的地方。

避風港卻難以避風 業界盼循國外寬制

國內法條的特色總愛在最後一項或款以「其他」二字眼來避免漏為規定,避風港法則的其他文據規定也有「其他」條款,就文字看來想像空間似乎無限大,太過模糊的標準反而準備的難度更高。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 張宗銘 也指出,現行實務 操作上有碰到因為其他文據的範圍太廣泛,有些資料甚至已無法取得,做到最後反而發現比準備一份移轉訂價報告還來得麻煩,使原為減輕負擔卻招致更重的負荷量,實在令企業當初始料未及。

另外,陳嘉宜也認為避風港的定義方式雖有分單一或所有交易,納入了許多防弊的思維,但畢竟應與現實做一個平衡對待,公司若處於一個不大不小的規模,才剛好超過避風港1億元的最低門檻多一點,可能就不得適用避風港,對公司來說,實在難以認同。而且避風港的解釋令太晚公布,也使得有一些公司後來才意外發現自己也需要提示移轉訂價報告,或是會計師也才發現該報告而未報告處,多少使公司作業受到影響。以國外來說,避風港金額訂得較高,感覺上移轉訂價分析報告是針對較大型跨國企業且常有複雜交易者,因事業體大有不正常的交易關係可能性大,反而不太刁難一些中小型企業。就這樣的概念,絕大部分的 移轉訂價從業人員,都希望 台灣在避風港的標準或金額數字可再放寬,讓一些企業還有轉圜的餘地。

其他文據製作暫緩 政策鬆綁靜待時機

查核準則才剛上路,稽徵機關目前尚且需要人力,在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情況下,短期內稅局重心可能無暇放在符合避風港標準應提示其他文據的企業。但長遠來看,查核是一種循環過程,高風險區域查核得差不多了,也許就慢慢朝中小型企業轉進,企業不管是處於要做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代替,都要時常注意查核的動向,在未來儘量補齊資料為妥。不過, 周釧培 認為現階段由於查核風險尚低,且文件準備成本可能不及它的效益,故並不建議在避風港範圍的公司準備其他文據,目前仍宜觀望待續後發展再來因應。

對於避風港放?的建議, 財政部賦稅署第一組科長阮清華 則解釋道, 移轉訂價報告不是只有台灣要求,很多國家都要提供,目的在於可有一只書面證明交易的常規性,不做的話就無從舉證,雖然支持門檻仍應進一步調高的聲浪眾多,但事實上國外有些國家的條件是比台灣更嚴格,甚至並沒有避風港規定,且九十四年才剛發布解釋令,該項解釋的適用範圍是經邀集產、官、學、研等研商後所形成的共識,已經比當初草擬的條件更優,故目前財政部認為不宜在剛適用初期,甚至在查核都未全面展開之前,就進行避風港的檢討與改變,也不適宜一下子放?太多,影響移轉訂價制度之落實。政府機關樂意接受各界的公開意見,不過應視未來執行成果再來判斷與調整可能更為妥適。

兩岸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比較

面對會遭到雙重課稅的威脅,台商企業尤其更 如驚弓之鳥。 交易頻繁的 兩岸三地,彼此有關移轉訂價相關稅制之競合情況,兩方時常是相互學習與跟進,因此要先熟諳台灣與大陸的法規。就法規面, 大陸移轉訂價法令出爐較早,卻仍未完整;而台灣的移轉訂價法規含納了國外實務與台灣特有規定,整體上較為周延。不過,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 陳光宇 也表示,大陸一直對外表示2006年底將會頒布生效移轉訂價「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同期資料準備管理辦法」,規定一些文件的準備與提供辦法,但至今遲未定讞,將來此塊缺漏補足後其完整度也不輸台灣,值得密切注意。惟大陸現行針對被選查的外資企業有權要求其提供任何與交易訂價相關的資料,故也可能索閱移轉訂價報告或相關文據,只是尚未如台灣明文規定於查核準則內,要求在所得稅申報時提示之,所以台商要如何遵循與防備較不明確。

當兩岸希望最大利潤是留在各自國家時,搶稅的情況必定發生,對台商而言,需要仔細斟酌兩套移轉訂價查核標準,確實也是壓力所在。然而,移轉訂價 理論是一種經濟原則的落實,相關法令也不是為了讓企業創造出無端的利潤,是憑著有多少利潤就應合理分配的理念。在兩岸都有移轉訂價機制後,企業無法僅就單方為一套解釋,更需事前作好完善的全球規劃。而且 陳光宇指出 ,任何不太正常的經營,都會提高被查核風險,除 財務操控儘量不要利用移轉訂價,關係人交易也要符合利潤合理性。另外,該申報、揭露等應依循的法規一定要照辦。總歸一句,平時做好足夠準備,相對面對查核風險時一定可以迎刃而解。 周釧培也表示,大陸官方查核對象目前主要鎖定外資企業,尤其是台資企業,認為只有外資才可能有逃稅心思;而台灣選查對象不管是本國企業或外資企業尚較平均,只是現階段具兩岸三地交易之台商仍是重點所在,身處這塊選查範圍內的企業更要提高警覺。

台灣目前的查核現況

台灣的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2004 年底起公布實施至今,也不過二年多的時間,而移轉訂價報告提供又是從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開始適用,比起國外運作了數十年,經驗仍待累積,故就台灣而言,不管是企業主或政府機關都還處在摸索與熟悉的階段。據統計,九十五年度共有七十幾萬家公司申報營業利事所得稅,目前有二千多家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幅度相當小。阮清華表示,移轉訂價 查核的目的,並非是為查稅,政府的人力配置畢竟是有限的,最主要是希望先藉由查核準則之推動,促使企業能自律與認知,確實依循與調整內部訂價政策,之後再由稽徵單位進一步選查,達到對企業的一種嚇阻作用。

查核學習持續加強 97年後登成熟之?

阮清華 也指出目前稽徵機關查核仍是在學習與熟悉當中,還未能做到全面選查,財政部將以循序漸進方式,就受移轉訂價制度深度影響之企業加以查核,九十三年度已列出一部分專案審查清單,目前都在持續進行查核中。只是移轉訂價越複雜,查核時間也跟著長,我國目前是由各地國稅局設立專案小組負責,賦稅署亦設有稽核組,進行更深度之查核,未來或可視查核運作情況,成立如同國外的國際租稅專責單位,使查核作業更專精化。另外,稽徵機關也會持續加強內外部資料庫的建置與人員的實務訓練,因為查核是一門複雜的技術,需要經驗的累積,希望透過訓練及各討研討培養出理論與實務兼備之專業查核人力,使相關查核結果更經得起考驗,不致引發爭訟或是造成產業的不當誤解。在查核的經驗傳承下,希望到九十七年以後,可以將查核能量,推向一個成熟度較高的水準。

我國目前在法規面的運作已達到初步的目標 , 適用期間當然應不斷的依執行情形及參考國際趨勢 ,加以檢討修正, 例如有關成本分攤之規定,是否要納入查核準則內,可以再討論;另外在反避稅制度方面,先進國家普遍實施的受控之外國公司 (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 )利潤分配或 反資本稀釋 ( Anti-thin capitalization ) 限定債務融資可列報利息支出的上限等制度 ,主管機關都會視整 體制度之實際需要 ,適時討論與調整,使我國的相關法制更完備,更能落實租稅公平與確保稅收。

查核本身就是一種行政裁量權的體現,稽徵人員的主觀意識或為強調產業的一致性,而可能忽略功能與風險的重要性,造成偏頗,都有恐違移轉訂價規定原定精神,造成更多需要溝通的情況。深入來看,恐有損台灣的國際形象,因為我國查核準則訂立之初即標榜參照OECD與美國作法,但實際執行面卻非如此,甚至還傳有可能採用非公開的機密性可比較資料,就外資而言,若碰到這樣的情況,也可能將此感受帶到國際,世人可能將認為台灣並不是一個真正有去落實移轉訂價制度精神的地方。這也是查核人員應要避免之處。

台灣移轉訂價措施起步已經比別人晚了,但晚總比沒有好,總是要有第一步先踏出,才能再慢慢地後推。企業最重要的還是應自行審視集團結構與進行合理的調整,儘早擬定訂價策略,尤其海外投資這塊領域,必須要體認到現在要想不繳稅已不太可能, 但要試著將稅賦降到最低。再者,平時要 未雨綢繆,保留詳細移轉訂價分析所需的交易紀錄與舉證,不要等到查核找上門才來因應,絕對來不及。而規定內必須要提示移轉訂價報告者,更應儘早投入分析,以免事後被調整,或面臨補稅或罰則問題就得不償失。

稅務部門與外部專家的定位

對於因應移轉訂價此類複雜的稅務問題,台灣企業除少部分大型企業已設置專責的稅務部門,其他中小型企業光靠財務部門可能不足以應付移轉訂價的複雜處理,沒有懂稅法的人才對公司來說極為不利。大多數的會計師會建議,企業若重視稅務風險這塊,且在符合成本考量下,應成立稅務部門,用稅法的觀念, 在策略面協助公司規劃營運模式、訂價政策、租稅政策、投資布局等;執行面提供移轉訂價相關文件與法令的遵循,也具專業立場進行查核衝突的抗辯。

再者,現在西進的台商,在大陸可能不只一處據點, 其設立時間點與場合都不同,所享的租稅優惠也不同, 不 儘快網羅具稅法專業的人員進行當地稅制面之瞭解與分析,建立一套遵循政策,到時待大陸各地稅局電腦一連線,將所有據點資料統整,台商在各自為政,無一協調的情況下,面對查核為難與不合理的要求,連舉證都困難了,哪來的無防禦能力。既然要防在大陸踢到鐵板,張宗銘表示, 台商目前普遍希望能透過一專業機構來作 完整的規劃,同時因應公司內部實際交易的訂價,此一訂價模式也可以用來回應兩岸稅局的調查時提供防禦的正式文件。由於大陸官方色彩濃厚,台商所倚靠的兩岸移轉訂價專家除了需要熟悉移轉訂價的知識,同時還須擁有與大陸官方溝通的良好通道,是目前極大的一項挑戰。

陳嘉宜則認為,台灣企業對移轉訂價查核之因應經驗不足,對法規風險不理解,也可能摸不清稽徵機關的查核方向,或壓根未正視過自己在移轉訂價上的弱點,此時再警覺大陸也開始查核就緊張害怕起來。面對大陸的質疑,若無事先充分準備後回應,一急迫作出不理性的對策,可能使易解的事情變更複雜。仔細來講其實有些時候,台商的移轉訂價風險並不高,不需要太著力於應付查核,只要預作分析,有計劃的面對即可。也由於現階段兩岸的一些交流限制, 公司欲配合兩岸法令將風險降至最低,若無從著手時,建議可透過一個跨國性事務所或機構,集結各地專家資源,一起合力幫企業找出最節省成本的方式、降低租稅風險又可被兩岸稅局接受的移轉訂價政策,或許是目前的顧全之策。

結語

如同吵得如火如荼的力霸案,被挖掘出的關係企業家數令人咋舌,從中大量的交易獲利與掏空手法可想而知。換過來說,移轉訂價制度雖然促進租稅公平的正向發展,但 不守法的公司還是會想到辦法利用各種方式規避查核,或躲入避風港安全範圍內,結果是守法公司花錢而不守法公司依舊避稅在外,這種同樣制度不同應付的結果,都端看企業主的心態是否健康了。

兩岸近年來都進行了不少重大的稅改政策,我國從兩稅合一、移轉訂價建制到最近的最低稅負制,都是為了國內稅務制度運作更加健全並與國際主流制衡。任何制度從開始到成熟,必定是從摸索、經過無數修正到謀合的歷程。 正視移轉訂價,對企業而言,是從根本面扭轉重新思考跨國經營作法;主管機關也可藉此學習,做到監督與捉弊的制衡角色,從而會計行業也得以找到服務成長的空間。 不管移轉訂價波及的廣度與深度是多麼複雜與高風險的稅務操作,總是要回到制度的初衷,該在哪兒繳的稅就在哪兒繳,該繳多少的稅,就繳多少,心存僥倖躲避負稅的結果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所謂不走夜路誠實納稅,查核縱嚴也能安然度過。

資料來源:第 256 期( 9 6 年 3 月號)會計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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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國際整合趨勢 企業須先做好準備

作者:廖玉惠•會計研究月刊編輯

面對競爭激烈的國際局勢,台灣未來將如何持續強化企業的公司治理機制,且營造國內良好的資本市場?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於日前邀請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陳樹,以「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之發展」為主題發表專題演講,並提供實務經驗分享。

台灣資本市場之上市家數由 2004 年的七百零二家減至 2005 年的六百九十六家,再至 2006 年底的六百九十三家,衰退近 1 %,對於此種現象,陳樹表示,國內 IPO 案件減少的原因,可從國內資本市場及國際市場競爭這二項來分析,在國內資本市場方面,除了上櫃轉上市的審查作業流程變化、上市資本條件變更、新股承銷新制的實施和承銷商的責任加重之外,企業整併活動的頻繁、部分上市條件不符國際發展趨勢及企業營運實務,以及因為資金用途限制,而導致海外發展有成的台商無法回上市等,都是國內 IPO 案件減少的主要原因。另外在國際市場競爭方面,除了國外交易所競爭激烈和整體投資環境的法令限制之外,也因為和資金運用自由度限制的關係,致使企業在台籌資意願降低。

而在現階段推動企業股票上市的具體措施,他認為,除了通盤檢討上市的相關規章之外,也從九十五年九月上旬便開始積極拜訪證券承銷商,針對上市案件、審查規定及程序等,進行雙向溝通,瞭解業者意見,在未來也將持續與中介機構舉辦座談增進溝通,瞭解市場發行公司、承銷業者的實際需要。

隨著各國企業布局而形成國際間的併購趨勢,國內市場應如何因應?陳樹表示,國內企業必須要先做好準備,才會有因應國際間整合及因為變化而可隨時進行調整的能力。此外,近來市場出現私募基金併購國內大型企業的現象,證交所是否有所因應?他表示,只要私募基金的運作不違害市場秩序,且能夠在資訊透明公開及相關機制皆設立完整的前提下,並不反對私募基金在台灣資本市場進行併購或投資。

而對於眾所矚目的力霸案,陳樹認為,未來對於公司治理或相關機制,都需再進行一些調整,他表示,除了建立更適切的退場機制,也必須針對企業的管理資訊揭露以及預警機制做更進一步的規範與建置,此外也要強化內部稽核功能,發揮超然獨立的立場,才能有效落實公司治理。

資料來源:第 256 期( 9 6 年 3 月號)會計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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