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朝安.美國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鍾典晏.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行政罰法上路,董監事責任加重,企業受罰要連坐,決策者須自行承擔風險,處罰金額也將隨個案獲取不當利益而增加,違法不當利益也將酌情全數追繳,公司決策者執行職務前,應明瞭相關法規,以免接到鉅額罰單。
往昔各別法規規定,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只有公司本身受到處罰,如果法規另外規定負責人要受罰,或是併罰,才會處罰到負責人本身。如果違規營業,公司取得一筆可觀的利潤,政府機關也只能按法定數額,加以處罰。公司董監事為了公司利益,做出違法行為,自己也獲取可觀的收入,自己不用受到處罰,不過,這些現象,將因為行政罰法在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後,完全地轉變,原本處罰不到的陰暗角落,將因為本法的施行,而遍及公司董監事等決策管理階層。如因違法投資或是違規營業,所獲取得利潤也將因本法的施行,可能將面臨追繳的命運,而大幅度地縮水,甚至無利可圖。
這次行政罰法制定的重點,莫過於行為人故意過失要件的增訂、將董監事和員工的故意過失,當作公司的故意過失、公司違法和公司決策者要一併受罰、員工違法行為,董監事也要連坐受罰、違法取得收益愈高,罰鍰金額也就愈高、和違法不當利益也可能要追繳。因此,本法所造成的影響,將會是無遠弗界,如影隨形,而且影響深遠,值得公司管理階層人員在規劃公司營運計劃和推展公司業務時,特別加以留意,以免一不小心收到鉅額罰單。
故意過失才要負責
在行政罰法施行後,除非各別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依據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行為人如果不是故意或過失者,一律不予處罰,也不再適用推定過失的責任。換句話說,行為人不用舉證證明自己無故意或過失,而要由處罰的主管機關負舉證責任,證明行為人是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因此,透過舉證責任的轉換,大幅度地減輕行為人舉證責任的負擔,且有效提昇主管機關裁罰時程序的嚴謹度。
公司違法,董監事一併連坐受罰
在行政罰法施行前,如果行政法規處罰的對象是限於公司的時候,主管機關只能處罰公司,不能處罰公司負責人或公司員工。例如,彰銀發生理財專員盜領客戶存款 8,000 多萬元案,金管會日前作出處罰決定,惟依銀行法第一二九條規定,金管會只能以彰銀內部稽核與控管有重大疏失為由,處罰彰銀 1,000 萬元,而沒有處罰負責人。
但是,行政罰法施行後,如再次發生銀行內部稽核與控管重大疏失事件,不僅僅銀行本身受鉅額罰鍰,金管會也可以依行政罰法,處罰銀行各別董監事相同金額的罰鍰。這是因為行政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私法人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一切行為,致使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到處罰時,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換句話說, 公司的董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例如:董事長、 CEO ),在執行職務的時候,或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做的一切行為,導致公司違反行政法規,公司的董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也將一併受罰。而且,公司所有董事將因此各別接受處罰。尤其是只掛名不過問公司內部營運的董監事,也不能以沒有實際參與公司決策,或是「不懂事」為由,而主張不應受罰。
因此,董監事的法律責任,將因行政罰法施行而變得吃重,決策者要自行承擔公司違法決策的法律風險,而不能躲在公司幕後的面紗裡免除行政責任。所以說,公司如果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而為事業結合,主管機關不僅僅只處罰公司本身新台幣 10 萬元至 5,000 萬元罰鍰外,對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司董監事,主管機關可以各別對董監事,各別處以相同數額的罰鍰。
結語
雖然,行政罰法並非針對公司營運、財務管理與會計責任,但這次行政罰法的修正,對於公司董監事及其他有代表權人的行政責任,明顯地更加吃重,也有效填補法律制裁的漏洞,尤其是能有效遏止以違法手段換取更大利潤的投機客。行政罰裁罰的對象,也由公司或公司的負責人,擴及至董監事等公司的決策管理階層。因而,公司的管理階層也因該法的施行,而失去保護傘,被迫揭開面紗,須自行面對違法決策的行政責任。
所以,未來公司的管理階層,應努力多瞭解公司營運時涉及的行政法規,謹慎執行職務,如果有法令疑義時或處理新興事務,應多諮詢法律專業人員,以免誤蹈法網,以免當自己、公司或公司負責人收到罰單時,才恍然大悟,而讓公司或自己的荷包平白無故的大量失血,讓辛苦賺取的利潤付諸東流。
資料來源: 244 期( 95 年 3 月號) 會計研究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