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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研究月刊 243期 》
會計研究月刊第243期封面 •從證交法修正看公司治理新貌
•證券交易法修正【董監事篇】- 管理當局 公司治理
•證券交易法修正【財會人員篇】:財會人員 加強專業
 
*從證交法修正看公司治理新貌
作者:莊喬安•會計研究月刊編輯
   張書瑋•會計研究月刊編輯

證券交易法經過許多次的修改與討論,已於去年年底定案,確立了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法源、並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責任,期待藉由治理的法制化,讓我國的公司治理迎向新局。

歷經多次的修改與討論,「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終於去(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日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今年 一月十一日 正式公布;除了部分條文是於明(九十六)年 一月一日 施行之外,其餘修正條文於公布日起施行。

這次修法的重點,除了與外國簽訂資訊合作防範跨國金融犯罪、加重內線交易罰責、擴大證券商業務等之外,最受矚目莫過於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強化董事獨立性及明定董事會議事規範,以及強化財務報表責任,希望藉由此次證交法的修正,將公司治理的精神落實至法條中。

財務報表責任加重

以此次新增的第二十條之一為例,將企業財務報告的關係人分為三種,分別為企業的董事長與總經理、財會主管與會計師。這次的修正除了使法令規範的主體更為明確分成三種之外,對其所應負的責任亦清楚的規範。

董事長與總經理對財務報表不實所要負的責任,是結果責任。此意指,只要投資人因為企業的財務報告不實而受到投資損失,董事長和總經理無論是否有過失,都必須擔負民事賠償責任;而除了董事長與總經理之外,在財務報告簽名的主管則是負推定過失責任,意指除非他們能證明已盡相當的注意,才有可能免除賠償的責任;而在會計師的部分,雖仍維持由原告(投資人)舉證的方式,但是當投資人提出調閱工作底稿的聲明時,是不可拒絕的。

可見,這次證交法修正後,對於財務報告編製的相關人員所規範的責任是加重的,為避免觸犯法律,確保財務報表能真實表達,企業就必須設法避免讓財務報表有不實的機會發生。企業的營運過程,從人的決策與執行、合約的制定與交易的進行,形成財務報告的內容,這由決策到執行到紀錄的過程,都會影響財務報告的表達。因此,財務報告若要真實確切地表達,並非僅從後端的紀錄著手,而是必須從前端的決策開始,就做對的事。

管理階層 落實公司治理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金來提到,「財務報表是用來管理的,而不是用來操縱的。」從決策開始就做對,靠的是公司治理的功夫;執行的過程無誤,靠的健全的內部控制,才能在最後有正確而詳實的財務報告內容。

管理當局落實公司治理,以避免錯誤決策的形成是必要的,因此在本次證交法的修正中,即列示公開發行公司得設獨立董事,並且必須設置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並且明訂 董事、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彼此間不得具有一定親屬等關係;同時還規定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當企業在進行某些重大決策前,必須由審計委員會授權或經過獨立董事的意見表示,以強化董事會之獨立性結構等。

持續進修 確保財會專業

本次修法亦參考了美國沙氏法的規定,增列了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必須出具財務報告無隱匿不實的聲明。為確保財務報告的確實無隱匿不實,財會人員的專業必須維持,並配合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

會計的專業功能要充分發揮,必須積極符合法令規範,例如新公報的規定、合併報表的按時編製等,使財務報告成為決策的輔佐工具,達到管理的功能。因此專業的維持與持續更新是必須的,證交法第十四條即規範會計主管必須符合一定的資格條件,在其任職的期間也必須持續進修,此也確立了財會人員的專業地位。

嚴格把關 扮演應盡之社會義務

這次證交法修正的部分,會計師是否須負舉證的責任,可說是頗受爭議的焦點。但是無論舉證責任擔負與否,都無法改變會計師所應扮演的社會角色。而這次修改後的證交法,加入了比例責任的概念,未來將可使法官在判斷相關人員是否應負賠償責任時,跳脫兩極化的結果(有責任或無責任),在賠償責任的分配上較為合宜。

證交法本次修正,增修幅度為歷年之最,也可看出主管機關對於健全資本市場、落實公司治理的決心,如同投保中心法律服務處組長林俊宏所言,法律的規範清楚明確,並確切落實責任的歸屬,使不法的行為付出相當的代價,減少投資人發生損失的可能,使健全經營的公司與克盡專業的人員更能彰顯其價值。

證交法修正後,賦予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之權責,上市櫃公司除應了解新規範,落實制度符合規定外,也應體認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在於提昇公司價值,而非僅符合法令規定,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長薛明玲在日前一場「公司治理新規定對企業經營之衝擊及因應」研討會上就強調,法令規定僅是最低標準,公司治理的真諦在於積極興利而非消極防弊,公司應自發、誠信地去落實公司治理,投資人才會相信你,公司價值也才得以提昇。

此外,雖然本次證交法正式引進獨立董事,但由於其權限範圍尚未明確規範,因此如何讓獨立董事能客觀、公正、獨立的執行其業務,仍有待各界努力。而投保中心也於日前提醒投資人注意,獨立董事只是影響公司治理效率的眾多環節之一,並無法解決公司治理中的所有問題,因此,投資人還是要自行留意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種種因素,如所有權結構、公司外部環境、公司體制結構、評價體系等。

證交法第一條的條文指出,「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法律條文的制定,保障投資人或投資行為,條文的確是較傾向廣大投資人權益;如何以整體經濟發展為考量,權衡各利害關係人的權利與義務,使得企業的發展能健全,大眾的利益受保護,並使專家專業得以發揮,相信是未來法規環境的建立持續努力的目標。

資料來源:第 243 期( 95 年 2 月號 )會計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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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法修正【董監事篇】- 管理當局 公司治理
作者:莊喬安•會計研究月刊編輯
   張書瑋•會計研究月刊編輯

企業的發跡之始,多由家族聚資經營,而隨著家族企業成長,進而轉型為上市櫃公司,其股東的組成從原本的家族成員擴大為一般大眾,家族持股比例稀釋,資金來源大部分來自於市場之投資大眾,因此投資人自然期望建立一個適當監督之機制,監督公司的營運以防舞弊。從安隆案爆發後,適當的監督即成為全球所關心之議題。當部分股東其股權比例不高,卻握有公司的管理權時,資金供應者自然會關切公司經營的狀況,其監督機制是否健全,於是希望透過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的方式,協助決策並發揮監督的功能,減少代理可能產生的問題。

落實公司治理 市值正面溢價

此次證交法修正三讀通過,金管會即在日前的新聞稿中表示,希望以法制化的方式,落實企業進行公司治理。在證交法新增第十四條之二即規定,獨立董事人數不得低於兩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第十四條之四則規範企業應設置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並由獨立董事擔任。同時,在第十四條之三明確列舉企業有哪些重大決策,需由董事會決議通過才可行之,若獨立董事對決策內容有異議,需在董事會的會議紀錄上載明;若是公司獨立董事達三人以上,需設置審計委員會,在第十四條之五甚至列舉出公司有哪些重大決策,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通過後,才可提董事會決議。

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柯承恩表示,獨立董事扮演二個重要角色,一為「監督」,二為「顧問」。從短期來看,獨立董事若確實發揮監督的功能,使投資人對於公司的營運狀況感到放心,正面的溢價將會表現在企業的市值。輔仁大學金融所所長葉銀華指出,以其對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與香港各國審計委員會所作的調查顯示,若企業的審計委員會其獨立性與專業性愈強,資訊透明度愈高,與財務績效屬同等的其他企業相比,其股價相對較高,這是因為投資人給予較多的信賴,放心地投資其股票所致。

昔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賦予監察人調閱企業的帳簿與監察業務的權力,以及在企業的年報上署名後參與股東大會,但卻未明確列示企業有哪些重大決策確立必須經由監察人的授權,會計師與內部稽核主管的任免仍是由董事會所決定,缺少監察人發揮其功能的機制。

參與企業決策 掌內外稽任免

因此,監察人的功能若要確實發揮,是必須具有外稽(會計師)與內稽(內稽主管)的任免與考核權,葉銀華表示,這是過去台灣的監察人制度難以發揮功能的主要原因。以德國為例,其公司的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所選出,監事會再行任命董事會,監事會是董事會的上位機構,並具有內外稽的任免權。在證交法修正後,不管是設置審計委員會,或是設置監察人,若要充分發揮監督的功能,葉銀華認為,皆必須具有內稽主管與會計師的任免與考核權,同時對於公司重大決策可表示意見,並於會議記錄載明,才能發揮應有的功能。

柯承恩表示,審計委員會有董事會之會前會的功能,企業的一些重大決策必須要經過審計委員會,再提董事會討論,因此審計委員會除了具有監督的功能之外,在重大決策中扮演的是更積極參與的角色;而監察人列席董事會,是審查的性質,若對公司議題不同意,亦可召開監察人會議或可自行使權力,柯承恩認為,經過審計委員會集思廣義的效果,平均而言會比監察人單獨執行來得好。

然而,企業設置了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並非就是發揮了落實公司治理的功能。畢竟真正參與企業日常決策與營運者,是該公司的管理階層與經營團隊。董事會若欲作成正確的決策,必須藉由企業的經營團隊提供正確與即時的營運資訊與健全的內控機制。因此企業的管理當局與經營團隊的心態,與其所提供給董事會進行決策的資訊透明度是否足夠,均非常重要。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雖然確實可以協助企業落實公司治理,但是目前獨立董事的遴選,仍是由董事會所決定,因此獨立董事受否確實具有獨立性,仍是很大的挑戰。

輔以市場力制衡 為永續經營鋪路

由於目前市場買方主力是屬於一般投資者,無集體力量來影響公司,柯承恩認為,可由機構或法人投資人發揮買方的影響力,藉投資公司股票產生長遠報酬之肯定,施予公司壓力造成市場力量,如此達到對公司治理之要求。

若要確保公司所選出的獨立董事其獨立性不容置疑,葉銀華表示,最根本的辦法就是由全體股東一人一票選出,但實際執行確實有難度;因此較佳的配套方式,同樣是經由董事會來提名獨立董事的人選,配合市場的監督機制來發揮功能,例如四大基金(勞退基金、勞保基金、退撫基金與郵政儲金)均有在證券市場投資股票,因此對其所投資的公司持有投票權,再將此投票權委由投保中心出席股東大會監督董事會的運作的方式等,使公司的董事會除了面對市場的監督之外還有訴訟的風險,對於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更有所警惕。

目前獨立董事的設置方式,是分段實行。葉銀華認為,第一階段必須設置獨立董事的企業,首推金融機構、已在國外發行存託憑證( ADR )的公司與泛國營企業。目前國內金融機構設有獨立董事的家數,約僅占總金融機構家數的 22% ,而這些設有獨立董事的金融機構,其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席次平均亦僅只有 12 %,由於金融機構的資本來源是社會大眾,因此對其公司治理的要求也是首當其衝的;而可在國外發行存託憑證者,多屬大型企業,國外多普遍已要求設置獨立董事,因此在適用上應不會造成太大的困難;而泛國營企業,主要的股東是政府,對於其所制定的法律,自然是必須率先適用。

其實從這次的修法結果來看,可以發現條文的規範是傾向希望企業選設審計委員會。葉銀華分析到,即使公司選擇不設審計委員會,而採設監察人的方式,根據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部分重大決策的形成仍是需要經由獨立董事們表示意見,同時受監察人的監督;但若企業選擇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所要授權的事項與前述需尊重獨立董事意見的項目其實大致相同,同時還可不需設監察人一職。

從長遠來看,企業選聘適合的專業人才擔任獨立董事,其對經營事務考量的角度與企業的管理當局不同,可以更專業的觀點與更獨立的立場,協助管理當局作更佳的決策而避免可能的盲點,降低錯誤決策的可能性,發揮企業「顧問」的功能。而企業選任適合的人選擔任獨立董事,除了可協助企業進行更佳的決策之外,透過獨立董事並落實公司治理的方式,更可協助企業從原本家族化的人治,轉型為以制度來進行管理,也是在為企業的永續經營鋪路。

證交法有關公司法理之修正重點

第十四條

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第十四條之二

•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

•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其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之三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1) 依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依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3) 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4)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5)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6)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7)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8)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9)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之四

•  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公司法部分條文,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  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十四條之五

1 、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1) 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依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11)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2 、除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二十條之一

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其負責人及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對於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上述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之三

•  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  政府或法人為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1) 配偶; (2)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上列關係之一。

•  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禁止規定者,當然解任。

資料來源:第 243 期( 95 年 2 月號 )會計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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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法修正【財會人員篇】:財會人員 加強專業

作者:張書瑋•會計研究月刊編輯

有鑑於國外弊案之叢生,證交法修訂,有關公司治理著墨頗多,然而身處在管理層級之會計主管,向上承接決策層之命令執行,向下須管理財務報告適當揭露之整體運作,如何在源頭監督、發揮內部控制績效,配合會計專業執行,再為最終報表編製皆一氣呵成,會計主管扮演承上啟下之功能實為關鍵。故第十四條第四項納入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與持續進修之規定,以法條明確之導引,提昇企業內部財會人員之專業能力,並提高資訊允當性。

會計主管專業晉升 財報編製更為健全

究竟會計主管應具備何項資格條件,以會計的專業立場,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長王金來 與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副總裁楊民賢 提出幾項建議:

( 1 )強化專業知識:包括對相關會計準則、公報與法令之瞭解與執行,對會計處理之主張與舉證、內部評估能力等。換言之,會計主管要有能力控管整個公司帳務之運作與流程,並非待由會計師查核發現問題才予以調整。國內在過去或許部分報表由會計師協助編制者居多,惟現規定應出具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後,包括會計主管都無理由再推託報表編製之職責。

( 2 )增進上行溝通:會計主管向上面對是公司高層,若對所發生之問題能通盤了解、清楚說明,在適當時機給予高層合宜的意見,雙方溝通會減少磨擦增進和諧,公司高層對營餘之運用也會仔細評估風險值。所謂溝通係指會計主管平常對公司經營議題即應具專業知識及高敏感度,可以隨時進入狀況,適時發揮提醒功能。

( 3 )應具管理者能力:在電腦化取代傳統作帳流程後,會計主管之定位已不再是單純會計與簿記,進一步具備管理者能力及宏觀力有其必要性,甚至必須以外界投資者或主管機關的視野來審視財報之品質與標準,為求公司之實益,其自身職責之加重代表能力期許也相對提高。

( 4 )道德與社會責任:此為理應堅守之重要指標,會計主管應有指出錯誤的勇氣,在層層關卡中確實糾正,杜絕舞弊或操縱之風險。所謂「專業可以學習,道德勇氣則要堅持」,另外也須分擔財報之社會責任,維持投資大眾之信賴。

管理當局心態 牽動公司整體

猶須再強調,環境之變遷,使得公司管理當局心態要一改過去被動應付了事,轉為積極發揮內部管理,首要落實編製財務報表乃公司之職責,然而如何讓財報之呈現與經營結果之實質內容,允當表達相互一致,財報相關之各層級皆須深切體認與執行;同時,財務報表可協助企業發揮管理功能,但若要充分達到會計之專業,財會人員本身專業性之維持與持續進修即不可或缺。總言之,財會人員對自身責任之認知與專業能力之提昇,是公司良好發展之推助力,尤其現今法規日趨嚴謹,財會人員責任更為加重,故更要主動力圖進取,才不失其競爭力。證交法修正目的是透過法律面之指引,從而體現出整個社會責任與經營責任;在法條之壓力下,藉此督促公司更嚴謹地注重營運相關之環節因素,做整體面向之革新。

資料來源:第 243 期( 95 年 2 月號 )會計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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